民數記

第18章

1 耶和華諭亞倫曰、爾及子孫眷屬、如干犯聖室者、必負其罪、爾及子孫為祭司而溺職者、亦必負其罪。

2 爾及子孫、在法匱前、會幕中、供其役事、亦可取利未族諸兄弟、歸之於己、以爲輔翼。

3 助爾守會幕、惟不可近聖室、及祭壇器皿、恐爾與彼、俱致死亡。

4 利未人可偕爾守會幕、供諸役事、外人勿近其前。

5 聖室祭壇、爾當恪守、則以色列族免我震怒。

6 我於以色列族中、取爾兄弟利未人、賜之於汝、以供會幕役事。

7 爾及子孫、宜守祭司之職、壇前簾內、供其役事、蓋我畀爾爲祭司、外人近前、必致死亡、〇

8 耶和華諭亞倫曰、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禮物、舉而獻我、我賜爾得之、爾旣受膏、是物歸爾、爰及子孫、著爲永例。

9 凡奉我之禮物、及贖罪補過之祭。其中不燔以火者、皆爲至聖、必歸於爾、爰及子孫、

10 物既成聖歸爾、則諸丁男可食於聖所。

11 以色列族所舉所搖之禮物、我賜於汝、爰及子女、凡室中成潔之人、可得而食、著爲永例。

12 人以新製嘉油、始熟旨酒、初稔之榖獻我、我以錫爾、

13 獻我初熟之土產、俱歸諸爾、室中成潔之人、可得而食、

14 以色列族、所獻我之物、皆必歸爾。

15 凡初胎男子、首生牡畜、奉於我者、皆必歸爾、但初胎之男必贖、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。

16 誕已彌月者、可以金贖、其價遵爾所估、二兩有半、權衡其數、必循聖所之法、十錢爲一兩。

17 首生之牛、綿羊、山羊、俱為成聖之物、可毋庸贖、必釁其血於祭壇、焚其膏為燔祭、取其馨香、以奉事我。

18 肉則歸爾、與禮物中之右肩搖腔無異。

19 以色列族、以成聖之物、舉而獻我、我錫於爾、及爾子女、至於後世、著為永例、垂為不易之約。〔不易之約本譯言鹽之約〕

20 又曰、人獻我之禮物、爾可得之、故在以色列中、爾不得土壤、以爲恒業。

21 利未人於會幕中、供其役事、故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、什取其一、錫爲恒業。

22 自是以後、以色列族不可近會幕恐負罪愆、至於死亡。

23 利未人在會幕、供其役事、如有干犯、必負罪愆、惟於以色列中、不得土壤為業、著為永例、歴世勿替。

24 以色列人十輸其一、舉而獻我者、我必賜之爲利未人嗣業、外此則無恒業。〇

25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

26 告利未人云、我使以色列族、什一輸爾、以為爾業、爾既受之、必於其中復取什一、舉而獻我、

27 爾所舉以獻者、自我視之、於禾塲之穀、酒醡之汁無異、

28 以色列族所輸爾什一之中、爾當舉而獻我、且以獻我之物、歸祭司亞倫。

29 所得禮物中、必取其嘉者以爲成聖、舉而獻我。

30 宜申命利未人、既簡其嘉者、舉而獻我、我必視若禾塲酒醡之所出、

31 其餘、爾與眷聚、隨在可食、蓋爾供役於會幕、得此為值。

32 以色列族所獻之聖物、如取其嘉者、舉而獻我、則不生瀆玩、不負罪愆、以致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