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21章 |
1 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田畝間、遇見殺者之尸、不知誰殺、 |
2 則爾之長老刑官、必於四周之邑、度其遠近、 |
3 如有一邑甚近、邑之長老必取牝犢、未負軛工作者、 |
4 攜犢至活水之谿、其地未嘗耕耘播種、則於谿中斫犢之頸、 |
5 祭司利未人必適其所、蓋利未人爲爾上帝耶和華所簡、以供服役、籲其名而祝告、凡諸爭競加害之事、爲利未人定擬。 |
6 甚近之邑、其長老、必於宰犢谿中盥濯其手、 |
7 稱曰、此人非我所殺、其死非我所見、 |
8 耶和華歟、爾贖以色列民、願赦其罪、勿以殺人之罪、歸之無辜、於是斯罪可赦。 |
9 爾旣行善於耶和華前、則殺人之罪不歸於爾。〇 |
10 |
11 其間見有殊色者、欲娶爲妻、 |
12 則必攜歸、使薙髮修爪。 |
13 擄時所衣者去之、居於爾家、爲父母哀哭、歷至一月、厥後可與同寢、成爲夫婦。 |
14 如不見悅於爾、則容之去、以隨其意、爾旣有玷於彼、則勿鬻於人、勿視若賤役。 |
15 人有二妻、一見愛、一被惡、各育後嗣、而被惡者之子爲冢子、 |
16 則遺業時、不可以見愛者之子爲冢子、乃必以被惡者之子爲冢子。 |
17 爾力方剛、得此冢子、長子之業、誠屬於彼、彼雖被惡者所出、亦當倍其業以與之。 |
18 人有悖逆之子、父母督責不聽其言。 |
19 則必執之、攜至邑門長老前、 |
20 告曰、此子悖逆、不聽我言、沉湎蕩檢、 |
21 則邑衆必石擊致死、如是除惡於爾間、使以色列族聞而懼焉。 |
22 人犯死罪、被懸於木、 |
23 必是日葬之、勿使尸懸竟夜、恐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致蒙不潔、蓋懸於木者服咒詛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