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

第21章

1 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
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
3 看哪城挨近被殺的人[next unto the slain man]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;

4 那城的長老要[the elders of that city shall]把母牛犢牽到崎崎嶇嶇[rough]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斷[strike off]母牛犢的頸項。

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
6 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挨近被殺之人[next unto the slain man]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被砍下頭來的[beheaded]母牛犢以上洗手。

7 回答[answer]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
8 耶和華啊,求你憐恤[merciful]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饒恕[forgiven]

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

10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
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
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
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[remain]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;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;你卻[but thou]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在她身上取利[maketh merchandise of her]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

15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
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
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18 「人若有頑梗叛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19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

20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叛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
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22 「人若犯了[committed]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;

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(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