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王紀下

第12章

1 耶戶之七年、約轄卽位於耶路撒冷、凡歷四十年、其母乃別是巴婦、名西庇亞、

2 約轄得祭司耶何耶大之啟迪、行善於耶和華前、

3 惟崇邱猶不廢、民仍焚香獻祭於其上。

4 約轄告衆祭司曰、凡獻物攜金入耶和華殿者、卽核民之金、與人爲祭司所估之價、旣人從心所願、樂輸於耶和華殿之金。

5 此金供自同宗、衆祭司可受焉、殿有損缺、則爲修葺。

6 越至約轄王二十三年、殿之所損、祭司猶未葺理。

7 故約轄王召祭司長耶何耶大、與衆祭司、告之曰、殿之所損者、胡爲至今仍爲修葺、今而後不許爾曹、爲修葺殿宇之故、受同宗之金。

8 衆祭司循命、不受民金、亦不修葺殿宇。

9 祭司長耶何耶大、取匱鑿隙於蓋、置之壇側、耶和華殿門右、使守門之祭司、取人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悉納其中。

10 匱中之金已盈、則王之繕寫者、曁祭司長至、核數耶和華殿內所得之金、盛之於囊。

11 又核數其金、予統轄耶和華殿之工作者、以與修殿之木工土工。

12 又予版築者、鑿石者、俾購材木雕石、以修葺耶和華殿、及凡所用。

13 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不以作殿中所用之盂、翦、盤、角、金銀器皿、

14 乃予諸工作、修葺耶和華殿。

15 督工者秉性誠實、故予金以償工値、毋庸核數。

16 補過贖罪之金、俱歸祭司、不攜入耶和華殿。

17 時亞蘭王哈泄往攻迦特、旣陷其城、望耶路撒冷而行。

18 猶大王約轄以列祖約沙法、約蘭、亞哈謝、俱爲猶大王、所獻之物、與己所獻之物、及耶和華殿府庫、爰及王宮諸金、悉餽亞蘭王哈泄、故哈泄不侵耶路撒冷。

19 約轄事實、備載於猶大列王紀畧。

20 其臣謀叛、弒約轄於近悉拉之米羅室。

21 蓋其臣僕、示米押子、約撒甲、與說默子約薩八、擊王斃命、與列祖同葬於大闢之城、子亞馬謝繼位。

列王紀下

第12章

1 耶戶之七年、約轄卽位於耶路撒冷、凡歷四十年、其母乃別是巴婦、名西庇亞、

2 約轄得祭司耶何耶大之啟迪、行善於耶和華前、

3 惟崇邱猶不廢、民仍焚香獻祭於其上。

4 約轄告衆祭司曰、凡獻物攜金入耶和華殿者、卽核民之金、與人爲祭司所估之價、旣人從心所願、樂輸於耶和華殿之金。

5 此金供自同宗、衆祭司可受焉、殿有損缺、則爲修葺。

6 越至約轄王二十三年、殿之所損、祭司猶未葺理。

7 故約轄王召祭司長耶何耶大、與衆祭司、告之曰、殿之所損者、胡爲至今仍爲修葺、今而後不許爾曹、爲修葺殿宇之故、受同宗之金。

8 衆祭司循命、不受民金、亦不修葺殿宇。

9 祭司長耶何耶大、取匱鑿隙於蓋、置之壇側、耶和華殿門右、使守門之祭司、取人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悉納其中。

10 匱中之金已盈、則王之繕寫者、曁祭司長至、核數耶和華殿內所得之金、盛之於囊。

11 又核數其金、予統轄耶和華殿之工作者、以與修殿之木工土工。

12 又予版築者、鑿石者、俾購材木雕石、以修葺耶和華殿、及凡所用。

13 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不以作殿中所用之盂、翦、盤、角、金銀器皿、

14 乃予諸工作、修葺耶和華殿。

15 督工者秉性誠實、故予金以償工値、毋庸核數。

16 補過贖罪之金、俱歸祭司、不攜入耶和華殿。

17 時亞蘭王哈泄往攻迦特、旣陷其城、望耶路撒冷而行。

18 猶大王約轄以列祖約沙法、約蘭、亞哈謝、俱爲猶大王、所獻之物、與己所獻之物、及耶和華殿府庫、爰及王宮諸金、悉餽亞蘭王哈泄、故哈泄不侵耶路撒冷。

19 約轄事實、備載於猶大列王紀畧。

20 其臣謀叛、弒約轄於近悉拉之米羅室。

21 蓋其臣僕、示米押子、約撒甲、與說默子約薩八、擊王斃命、與列祖同葬於大闢之城、子亞馬謝繼位。

列王紀下

第12章

列王紀下

第12章

1 耶戶之七年、約轄卽位於耶路撒冷、凡歷四十年、其母乃別是巴婦、名西庇亞、

1 耶戶之七年、約轄卽位於耶路撒冷、凡歷四十年、其母乃別是巴婦、名西庇亞、

2 約轄得祭司耶何耶大之啟迪、行善於耶和華前、

2 約轄得祭司耶何耶大之啟迪、行善於耶和華前、

3 惟崇邱猶不廢、民仍焚香獻祭於其上。

3 惟崇邱猶不廢、民仍焚香獻祭於其上。

4 約轄告衆祭司曰、凡獻物攜金入耶和華殿者、卽核民之金、與人爲祭司所估之價、旣人從心所願、樂輸於耶和華殿之金。

4 約轄告衆祭司曰、凡獻物攜金入耶和華殿者、卽核民之金、與人爲祭司所估之價、旣人從心所願、樂輸於耶和華殿之金。

5 此金供自同宗、衆祭司可受焉、殿有損缺、則爲修葺。

5 此金供自同宗、衆祭司可受焉、殿有損缺、則爲修葺。

6 越至約轄王二十三年、殿之所損、祭司猶未葺理。

6 越至約轄王二十三年、殿之所損、祭司猶未葺理。

7 故約轄王召祭司長耶何耶大、與衆祭司、告之曰、殿之所損者、胡爲至今仍爲修葺、今而後不許爾曹、爲修葺殿宇之故、受同宗之金。

7 故約轄王召祭司長耶何耶大、與衆祭司、告之曰、殿之所損者、胡爲至今仍爲修葺、今而後不許爾曹、爲修葺殿宇之故、受同宗之金。

8 衆祭司循命、不受民金、亦不修葺殿宇。

8 衆祭司循命、不受民金、亦不修葺殿宇。

9 祭司長耶何耶大、取匱鑿隙於蓋、置之壇側、耶和華殿門右、使守門之祭司、取人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悉納其中。

9 祭司長耶何耶大、取匱鑿隙於蓋、置之壇側、耶和華殿門右、使守門之祭司、取人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悉納其中。

10 匱中之金已盈、則王之繕寫者、曁祭司長至、核數耶和華殿內所得之金、盛之於囊。

10 匱中之金已盈、則王之繕寫者、曁祭司長至、核數耶和華殿內所得之金、盛之於囊。

11 又核數其金、予統轄耶和華殿之工作者、以與修殿之木工土工。

11 又核數其金、予統轄耶和華殿之工作者、以與修殿之木工土工。

12 又予版築者、鑿石者、俾購材木雕石、以修葺耶和華殿、及凡所用。

12 又予版築者、鑿石者、俾購材木雕石、以修葺耶和華殿、及凡所用。

13 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不以作殿中所用之盂、翦、盤、角、金銀器皿、

13 所獻耶和華殿之金、不以作殿中所用之盂、翦、盤、角、金銀器皿、

14 乃予諸工作、修葺耶和華殿。

14 乃予諸工作、修葺耶和華殿。

15 督工者秉性誠實、故予金以償工値、毋庸核數。

15 督工者秉性誠實、故予金以償工値、毋庸核數。

16 補過贖罪之金、俱歸祭司、不攜入耶和華殿。

16 補過贖罪之金、俱歸祭司、不攜入耶和華殿。

17 時亞蘭王哈泄往攻迦特、旣陷其城、望耶路撒冷而行。

17 時亞蘭王哈泄往攻迦特、旣陷其城、望耶路撒冷而行。

18 猶大王約轄以列祖約沙法、約蘭、亞哈謝、俱爲猶大王、所獻之物、與己所獻之物、及耶和華殿府庫、爰及王宮諸金、悉餽亞蘭王哈泄、故哈泄不侵耶路撒冷。

18 猶大王約轄以列祖約沙法、約蘭、亞哈謝、俱爲猶大王、所獻之物、與己所獻之物、及耶和華殿府庫、爰及王宮諸金、悉餽亞蘭王哈泄、故哈泄不侵耶路撒冷。

19 約轄事實、備載於猶大列王紀畧。

19 約轄事實、備載於猶大列王紀畧。

20 其臣謀叛、弒約轄於近悉拉之米羅室。

20 其臣謀叛、弒約轄於近悉拉之米羅室。

21 蓋其臣僕、示米押子、約撒甲、與說默子約薩八、擊王斃命、與列祖同葬於大闢之城、子亞馬謝繼位。

21 蓋其臣僕、示米押子、約撒甲、與說默子約薩八、擊王斃命、與列祖同葬於大闢之城、子亞馬謝繼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