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19章 |
1 爾之上帝耶和華、旣絕斯民、以地錫爾、使爾安居其邑、 |
2 則於疆圉之中、區別三邑。 |
3 所得之境必分爲三、亦修其途、使殺人者、可遁於彼、 |
4 殺人者遁於彼、全其餘生、亦有定例、凡無讎怨、誤傷人命、 |
5 如人與同儕、入林樵採、舉斧斫木時、鐵偶離柯、致擊同儕、以至於死、則其人必遁於斯邑、存其餘生、 |
6 恐被殺之戚屬、中心如焚、追襲其後、以途延長及而殺之、然彼殺人者本無讎怨、罪不至死、 |
7 故我諭汝、區別三邑。 |
8 如爾遵從我所諭之命、愛爾上帝耶和華、恒行其道、蒙爾上帝耶和華循其所誓爾祖之言。恢廓爾境、以所許之地錫爾、則必於三邑之外、別設三邑、 |
9 |
10 免無辜之血流於耶和華所錫之地、爾可不陷於此罪。 |
11 如人讎怨同儕、伏而擊之、以致於死、後遁於斯邑、 |
12 則彼邑之長老、必遣人執之、付於被殺者之戚屬、以償其命。 |
13 爾勿姑縱、如是可絕殺人之罪於以色列族中、而爾納福。〇 |
14 |
15 人犯罪愆、必有二三證人、則可定擬、證人惟一、則不可。 |
16 如有妄證以罪歸人、 |
17 兩造具備、立於耶和華前、及在位之祭司刑官前。 |
18 刑官諮諏之、如果妄證、欲害同儕、 |
19 則必加刑於妄證者、以其所欲害人之罪歸之、如是絕惡於爾中、 |
20 使他人聞而懼、勿復行是惡。 |
21 爾勿姑縱、乃必以命償命、目償目、齒償齒、手償手、足償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