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

第21章

1 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
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
3 看哪城挨近被殺的人[next unto the slain man]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;

4 那城的長老要[the elders of that city shall]把母牛犢牽到崎崎嶇嶇[rough]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斷[strike off]母牛犢的頸項。

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
6 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挨近被殺之人[next unto the slain man]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被砍下頭來的[beheaded]母牛犢以上洗手。

7 回答[answer]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
8 耶和華啊,求你憐恤[merciful]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饒恕[forgiven]

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

10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
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
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
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[remain]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;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;你卻[but thou]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在她身上取利[maketh merchandise of her]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

15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
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
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18 「人若有頑梗叛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19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

20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叛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
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22 「人若犯了[committed]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;

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(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)

申命記

第21章

1 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田畝間、遇見殺者之尸、不知誰殺、

2 則爾之長老刑官、必於四周之邑、度其遠近、

3 如有一邑甚近、邑之長老必取牝犢、未負軛工作者、

4 攜犢至活水之谿、其地未嘗耕耘播種、則於谿中斫犢之頸、

5 祭司利未人必適其所、蓋利未人爲爾上帝耶和華所簡、以供服役、籲其名而祝告、凡諸爭競加害之事、爲利未人定擬。

6 甚近之邑、其長老、必於宰犢谿中盥濯其手、

7 稱曰、此人非我所殺、其死非我所見、

8 耶和華歟、爾贖以色列民、願赦其罪、勿以殺人之罪、歸之無辜、於是斯罪可赦。

9 爾旣行善於耶和華前、則殺人之罪不歸於爾。〇

10 爾與敵戰、蒙爾上帝耶和華付於爾手、爾擄其衆、

11 其間見有殊色者、欲娶爲妻、

12 則必攜歸、使薙髮修爪。

13 擄時所衣者去之、居於爾家、爲父母哀哭、歷至一月、厥後可與同寢、成爲夫婦。

14 如不見悅於爾、則容之去、以隨其意、爾旣有玷於彼、則勿鬻於人、勿視若賤役。

15 人有二妻、一見愛、一被惡、各育後嗣、而被惡者之子爲冢子、

16 則遺業時、不可以見愛者之子爲冢子、乃必以被惡者之子爲冢子。

17 爾力方剛、得此冢子、長子之業、誠屬於彼、彼雖被惡者所出、亦當倍其業以與之。

18 人有悖逆之子、父母督責不聽其言。

19 則必執之、攜至邑門長老前、

20 告曰、此子悖逆、不聽我言、沉湎蕩檢、

21 則邑衆必石擊致死、如是除惡於爾間、使以色列族聞而懼焉。

22 人犯死罪、被懸於木、

23 必是日葬之、勿使尸懸竟夜、恐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致蒙不潔、蓋懸於木者服咒詛也。

申命記

第21章

申命記

第21章

1 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
1 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田畝間、遇見殺者之尸、不知誰殺、

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
2 則爾之長老刑官、必於四周之邑、度其遠近、

3 看哪城挨近被殺的人[next unto the slain man]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;

3 如有一邑甚近、邑之長老必取牝犢、未負軛工作者、

4 那城的長老要[the elders of that city shall]把母牛犢牽到崎崎嶇嶇[rough]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斷[strike off]母牛犢的頸項。

4 攜犢至活水之谿、其地未嘗耕耘播種、則於谿中斫犢之頸、

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
5 祭司利未人必適其所、蓋利未人爲爾上帝耶和華所簡、以供服役、籲其名而祝告、凡諸爭競加害之事、爲利未人定擬。

6 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挨近被殺之人[next unto the slain man]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被砍下頭來的[beheaded]母牛犢以上洗手。

6 甚近之邑、其長老、必於宰犢谿中盥濯其手、

7 回答[answer]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
7 稱曰、此人非我所殺、其死非我所見、

8 耶和華啊,求你憐恤[merciful]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饒恕[forgiven]

8 耶和華歟、爾贖以色列民、願赦其罪、勿以殺人之罪、歸之無辜、於是斯罪可赦。

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

9 爾旣行善於耶和華前、則殺人之罪不歸於爾。〇

10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
10 爾與敵戰、蒙爾上帝耶和華付於爾手、爾擄其衆、

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
11 其間見有殊色者、欲娶爲妻、

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
12 則必攜歸、使薙髮修爪。

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[remain]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;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13 擄時所衣者去之、居於爾家、爲父母哀哭、歷至一月、厥後可與同寢、成爲夫婦。

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;你卻[but thou]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在她身上取利[maketh merchandise of her]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

14 如不見悅於爾、則容之去、以隨其意、爾旣有玷於彼、則勿鬻於人、勿視若賤役。

15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
15 人有二妻、一見愛、一被惡、各育後嗣、而被惡者之子爲冢子、

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
16 則遺業時、不可以見愛者之子爲冢子、乃必以被惡者之子爲冢子。

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17 爾力方剛、得此冢子、長子之業、誠屬於彼、彼雖被惡者所出、亦當倍其業以與之。

18 「人若有頑梗叛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18 人有悖逆之子、父母督責不聽其言。

19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

19 則必執之、攜至邑門長老前、

20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叛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
20 告曰、此子悖逆、不聽我言、沉湎蕩檢、

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21 則邑衆必石擊致死、如是除惡於爾間、使以色列族聞而懼焉。

22 「人若犯了[committed]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;

22 人犯死罪、被懸於木、

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(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)

23 必是日葬之、勿使尸懸竟夜、恐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致蒙不潔、蓋懸於木者服咒詛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