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利未記第27章 | 
| 1  | 
| 2 「你曉諭以色列人說:人還特許的願,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。 | 
| 3 你估定的,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,要按聖所的平,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。 | 
| 4 若是女人,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。 | 
| 5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,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,女子估定十舍客勒。 | 
| 6 若是從一月到五歲,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,女子估定三舍客勒。 | 
| 7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,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,女人估定十舍客勒。 | 
| 8 他若貧窮,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,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,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。 | 
| 9  | 
| 10 人不可改換,也不可更換,或是好的換壞的,或是壞的換好的。若以牲畜更換牲畜,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。 | 
| 11 若牲畜不潔淨,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祭牲 | 
| 12 祭司就要估定價值;牲畜是好是壞,祭司怎樣估定,就要以怎樣為是。 | 
| 13 他若一定要贖回,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。 | 
| 14  | 
| 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,若要贖回房屋,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,房屋仍舊歸他。 | 
| 16  | 
| 17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,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。 | 
| 18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,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,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。 | 
| 19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,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,地就准定歸他。 | 
| 20 他若不贖回那地,或是將地賣給別人,就再不能贖了。 | 
| 21 但到了禧年,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,就要歸耶和華為聖,和永獻的地一樣,要歸祭司為業。 | 
| 22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,不是承受為業的,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, | 
| 23 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。當日,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,歸給耶和華。 | 
| 24 到了禧年,那地要歸賣主,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。 | 
| 25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: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。 | 
| 26  | 
| 27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,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;若不贖回,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。 | 
| 28  | 
| 29 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,必被治死。」 | 
| 30  | 
| 31 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,就要加上五分之一。 | 
| 32 凡牛群羊群中,一切從杖下經過的,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。 | 
| 33 不可問是好是壞,也不可更換;若定要更換,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,不可贖回。」 | 
| 34  | 
| 利未記第27章 | 
| 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 | 
| 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 | 
| 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 | 
| 4 女十五兩、 | 
|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 | 
| 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 | 
| 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 | 
| 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 | 
| 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 | 
| 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 | 
| 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 | 
| 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 | 
| 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 | 
| 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 | 
| 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 | 
| 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 | 
| 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 | 
| 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 | 
| 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 | 
| 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 | 
| 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 | 
| 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 | 
| 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 | 
| 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 | 
| 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 | 
| 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 | 
| 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 | 
| 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 | 
| 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 | 
| 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 | 
| 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 | 
| 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 | 
| 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 | 
| 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 | 
| 利未記第27章 | 利未記第27章 | 
| 1  | 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 | 
| 2 「你曉諭以色列人說:人還特許的願,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。 | 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 | 
| 3 你估定的,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,要按聖所的平,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。 | 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 | 
| 4 若是女人,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。 | 4 女十五兩、 | 
| 5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,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,女子估定十舍客勒。 |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 | 
| 6 若是從一月到五歲,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,女子估定三舍客勒。 | 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 | 
| 7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,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,女人估定十舍客勒。 | 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 | 
| 8 他若貧窮,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,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,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。 | 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 | 
| 9  | 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 | 
| 10 人不可改換,也不可更換,或是好的換壞的,或是壞的換好的。若以牲畜更換牲畜,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。 | 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 | 
| 11 若牲畜不潔淨,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祭牲 | 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 | 
| 12 祭司就要估定價值;牲畜是好是壞,祭司怎樣估定,就要以怎樣為是。 | 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 | 
| 13 他若一定要贖回,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。 | 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 | 
| 14  | 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 | 
| 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,若要贖回房屋,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,房屋仍舊歸他。 | 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 | 
| 16  | 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 | 
| 17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,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。 | 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 | 
| 18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,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,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。 | 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 | 
| 19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,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,地就准定歸他。 | 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 | 
| 20 他若不贖回那地,或是將地賣給別人,就再不能贖了。 | 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 | 
| 21 但到了禧年,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,就要歸耶和華為聖,和永獻的地一樣,要歸祭司為業。 | 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 | 
| 22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,不是承受為業的,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, | 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 | 
| 23 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。當日,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,歸給耶和華。 | 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 | 
| 24 到了禧年,那地要歸賣主,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。 | 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 | 
| 25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: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。 | 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 | 
| 26  | 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 | 
| 27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,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;若不贖回,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。 | 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 | 
| 28  | 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 | 
| 29 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,必被治死。」 | 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 | 
| 30  | 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 | 
| 31 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,就要加上五分之一。 | 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 | 
| 32 凡牛群羊群中,一切從杖下經過的,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。 | 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 | 
| 33 不可問是好是壞,也不可更換;若定要更換,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,不可贖回。」 | 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 | 
| 34  | 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 |